簡述大家選擇還款方式是本息平均攤還、本金平均攤還
◎本息平均攤還:按月平均攤還本息,每月月繳金額固定,方便規劃每月現金流,但總支出利息較高,通常銀行都是用這個,民眾也最常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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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參考內文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 § 6 I : 金融服務業對金融消費者之責任,不得預先約定限制或 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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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Jul 02 Sat 2022 22:55
  • 二胎

最近朋友再問我啥是二胎,不是懷孕的第二胎,在銀行所謂的二胎就是二順位房貸,這樣說你懂嗎??說白話就是你第二次向銀行借貸款,通常我們買A屋時我們會向甲銀行申請房貸,此時甲銀行為一順位房貸,人生有太多意外可能臨時需要錢時,我們把A屋再拿出來向乙銀行借錢抵押,該房屋先前已向甲銀行進行第一次房屋貸款後,用原房屋再向另一家乙銀行,進行對該標的殘值的二次抵押借款,同一棟房屋有二次抵押權,抵押權甲銀行(債權第一順位)及乙銀行(債權第二順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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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news.housefun.com.tw/news/article/13962121755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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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銀行申貸房屋貸款時,通常申貸者之身分都是貸款義務人兼債務人,銀行的身分是權利人,請問你了解它們分別是何意思??
權利人:意指銀行是房屋貸款所辦理之抵押權設定的抵押權人,因抵押權的設定而取得權利(未受清償時得聲請拍賣抵押物及優先受清償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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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對於申貸額度有幾項計算評估,包括負債比、負債收支比以及總資產負債比,主要重點是在不影響申貸人在基本生活的情況下,給予合理的貸款額度。如果想要借到心中理想的貸款金額,可先評估自己的條件。
根據金管會要求,信用貸款受到金管會規定,借款人負債比(Debt Burden Ratio , DBR)不得超過 22 倍,借款人其名下所有無擔保且尚未還款之貸款,包括:信用貸款、信用卡、現金卡…等等,所使用之後尚未償還的金額總計,不得超過申貸人平均每月收入金額的22倍,銀行通常不會給予22倍這麼高的額度(因為怕風險太高,降低貸款後未能如期償還的風險),所以上班族大概會落10 ~ 15 倍間,其優質的客戶會有取得較高的額度,約18 ~ 22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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錢錢錢....
缺錢時,第一想法是借錢,向家人、朋友或是跟公司預支薪水....方式,其中有個是跟銀行借錢,通常跟銀行往來是信貸、房貸、企業貸款等,現針對個人信貸說明,申請信用貸款要準備什麼?
信用貸款屬於無擔保貸款 ,憑藉個人信用借款,還需要考量到申貸人的經濟狀況,確保申貸人有持續性或固定性的收入來源,才有足夠還款能力,不會因為無法繳款而導致信用違約,所以申貸人需要準備哪些相關的文件,來佐證自己的信用狀況。
申請信貸必備文件:
1.基本資料: 確定為當事人申請的,文件為申請書、身分證明(如雙證件:身分證+健保卡/駕照)
2.工作證明: 了解當事人工作與收入狀況,在職證明、工作證、勞保明細、名片
3.財力證明: 評估當事人還款能力,薪資證明(如: 所得清單、扣繳憑單、薪轉存摺、薪資袋、密封式薪資條...等)或是有其他財力證明。
透過相關資料,銀行可以清楚了解申貸人的收入狀況,評估判斷其還款能力,因為信貸是無須任何擔保品就可向銀行借款,不像其他貸款,如:車貸、房貸,它並沒有要求動產或不動產的擔保品,完全憑藉借款人「個人信用」申請,為了解申貸人的還款能力,薪資證明會成為銀行願意借款、利率高低及額度大小的關鍵,然而銀行來說,是否有能力償還款項,薪資收入就是最有力的證據,以判斷是否有穩定、持續的收入來源,依收入高低來提高申請貸款額度,所以這些文件確保申貸人的收入穩定以及還款能力無虞,而這些文件能最能了解申貸人經濟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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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樓層建築的三大注意事項:
https://news.housefun.com.tw/alfa/article/134045337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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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買賣雙方於簽訂不動產契約書時,若是透過仲介,每家仲介公司會提供買賣定型化契約給與買賣雙方審閱及簽定,何謂買賣定型化契約,係指企業經營者(指仲介公司)提出定型化契約條款作為契約內容之一部或全部而訂定之契約,為防範定型化契約的濫用,保障消費者實質的契約自由,內政部公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若企業經營者有違背了內政部公告的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消費者可以主張該條款無效。
內政部公告成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https://pip.moi.gov.tw/V2/G/SCRG0301.aspx 一、不得約定買方須繳回契約書。 二、不得約定買賣雙方於交屋後,賣方排除民法上瑕疵擔保責任。 三、不得約定廣告僅供參考。 四、不得約定使用與實際所有權面積以外之「受益面積」、「銷售面積」、「使用面積」等類似名詞。 五、不得約定請求超過民法第205條所定20%年利率之利息。 六、不得約定拋棄審閱期間。 七、不得為其他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之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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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書上應明確記載的大概有:
1.簽約當事人:雙方立約人簽約時,應先確定簽訂人之身分為真偽,提供國民身分證或駕駛執照或健保卡等身分證明文件,原則上應由本人親自簽約,否則應有特別授權之書面證明通常由代書核對雙方身份證,確認簽約當事人後始由雙方簽名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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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價金信話履約保證體系圖.png
買賣價金信話履約保證體系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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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https://www.hbhousing.com.tw/Knowledge/


不動產租賃八問



一、房屋租賃契約應否到法院公證?


房屋租賃契約若能到法院公證,並且載明「租賃期限屆滿,承租人應交還房屋,否則應逕受強制執行」等字樣,則日後承租人拒不遷讓時,出租人不必經訴訟程序,即可請求法院強制承租人遷讓房屋。但若未經過法院公證,於承租人拒不搬離或拒付租金時,出租人就須向法院提起訴訟,經勝訴後才能請求強制執行。


 


二、不動產租賃契約之方式為何?



  • 租賃契約期限若逾一年者,應訂定書面,否則視為不定期限之租賃。

  • 租賃期限在一年以下者,法律上並無作成書面的強制規定。但住商不動產建議您簽訂「不動產租賃契約書」,對於租賃期限、金額、支付方式,以及其他租賃條件的認定,均不易發生糾紛。


 


三、如何防止「定期租賃契約」變成「不定期租賃契約」?



  • 在租賃契約的「租賃期限」條款中約定:「租賃期滿,絕不再繼續出租」之意。

  • 在租賃期限屆滿前,預為表明不再繼續出租之通知。

  • 定期契約終止,應依習慣先行於一星期、半個月或一個月前通知。

  • 租賃期限屆滿後,不要收取到期後之租金。


 


四、若發生「不定期限」的房屋租賃時,出租人可否收回房屋?


依土地法第100條規定:出租人非因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收回房屋:



  • 出租人收回自住或重新建築時。

  • 承租人違反民法443條第一項(註)之規定轉租於他人時。

  • 承租人積欠租金,除以擔保金抵償外,時間達二個月以上時。

  • 承租人以房屋供違反法令之使用時。

  • 承租人違反租賃契約時。

  • 承租人損壞出租人之房屋或附著財物,而不為相當之賠償時。


 


註 :民法第443條第一項:承租人非經出租人承諾,不得將租賃物轉租於他人。但租賃物為房屋者,除有反對之約定外,承租人得將其一部份轉租於他人。(部份分租為原則許可,全部轉租為原則禁止)


 


五、何謂「買賣不破租賃」原則及其例外?



  • 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其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

  • 前項規定,於未經公證之不動產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五年或未定期限者,不適用之。


 


六、出租人之修繕義務為何?



  • 租賃物之修繕,除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外,均由出租人負擔。出租人保存租賃物所為之必要行為,承租人不得拒絕。

  • 修繕義務不履行之效力:在租賃關係存續中,租賃物如有修繕之必要,應由出租人負擔,承租人得訂定相當期限催告出租人修繕。

  • 若出租人於期限內不修繕者,承租人得終止契約或自行修繕,並請求出租人償還其費用,或於租金中扣除之。


 


七、如何訂定違約金?


租賃契約的當事人可以約定,當承租人違反租賃契約所訂條款之一時,應支付出租人「懲罰性違約金」,一旦承租人有違約之情事發生,出租人除違約金外,並得向承租人請求其他損害賠償。


 


八、押金應如何交付及返還?



  • 習慣上承租人除分期支付租金外,多有另支付出租人一定金額,以擔保租金的支付,損害賠償及其他費用的負擔,稱為押金。而該押金,應於租賃關係消滅時,返還承租人。

  • 於租賃關係存續中,出租人以押金抵充租金後,承租人並不負補充之義務,對於將來的租金,或其他損害及費用即欠缺擔保,因此除非出租人自願抵充租金,承租人並無主張權利。

  • 承租人應先履行租賃上的債務,始得請求返還押金,而非租賃契約終止後,因出租人未返還押金,而拒絕履行交還租賃物之義務。

  • 押金總額,不得超過二個月房屋租金總額。若押租金超過上項限度者,得以超過部分抵付租金,直至餘押金僅相當於二個月的總額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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