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及贈與稅法於106/5/10經總統府修正公布,將自106/5/12生效。

修正部份:

1⃣將遺產及贈與稅由原來的單一稅率(10%)改採三級累進稅率(10%、15%、20%)。

2⃣稅率超過10%至20%以內的稅課收入,將撥入依長期照顧服務法設置的特種基金,用於長期照顧服務支出。自106年5月12日(含)以後贈與稅的應納稅額,是按贈與人同一年內贈與總額,減除免稅額及各項扣除額後之課稅贈與淨額,乘以規定稅率減去累進差額,計算全年應納贈與稅額,減除同一年內以前各次應納贈與稅額及可扣抵稅額及新舊制差額調整後,為本次應納贈與稅額。

稅率級距及速算公式如下:

贈與稅速算公式(106年5月12日生效之贈與案件適用)

贈與淨額 (元)

稅率

累進差額 (元)

25,000,000以下

10%

0

25,000,001-50,000,000

15%

1,250,000

50,000,001以上

20%

3,750,000

 「新舊制差額調整」金額計算公式如下:(限新制106年5月12日實施當年度)

舊制累計課稅贈與淨額

新舊制差額調整」金額

25,000,000以下

0

25,000,001-50,000,000

(舊制累計課稅贈與淨額-2,500萬元)x5%

50,000,001以上

(舊制累計課稅贈與淨額-5,000萬元)x10%+125萬元

但98年1月23日至106年5月11日之贈與,是按贈與人同1年內贈與總額,減除免稅額及各項扣除額後之課稅贈與淨額,乘以單一稅率10%,減去可扣抵的稅額後計算。98年1月22日(含)以前之贈與,則是適用行為時之法律規定。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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