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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於(6/14)日公布修正「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1條、「所得稅法」第112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0條、第60條、「貨物稅條例」第31條、「菸酒稅法」第18條、第23條及「規費法」第20條條文,主要修正內容如下:
一、刪除上開稅法及規費法有關滯納金加徵利息之規定。
二、刪除所得稅法、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貨物稅條例及菸酒稅法有關滯報金、怠報金加徵滯納金及利息之規定。
三、增訂上開稅法有關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納稅義務人之事由,致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得於其原因消滅後10日內,提出具體證明,向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經核准者,免予加徵滯納金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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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稅捐稽徵法第二十四條第七項規定,納稅義務人或營利事業負責人經限制出境後,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解除其出境限制:

一、限制出境已逾五年者。

二、已繳清全部欠稅及罰鍰,或向稅捐稽徵機關提供欠稅及罰鍰之相當擔保者。

三、經行政救濟及處罰程序終結,確定之欠稅及罰鍰合計金額未滿第三項所定之限制出境欠稅金額標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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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國現行租稅制度 依財政收支劃分法的規定,可分為國稅和地方稅兩大類。
● 國稅與地方稅的區分 國稅是屬於中央政府可支用的稅收,包括有九種:

國稅的區分說明表格
項目 內容
1. 關稅 由財政部關務署負責徵收
2. 所得稅 由財政部所屬各地區國稅局負責稽徵
(臺北市由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辦理)
 
3. 遺產及贈與稅
4. 貨物稅
5. 證券交易稅
6. 期貨交易稅
7. 營業稅 88年7月1日起委託各地稅捐稽徵處代徵
92年1月1日起由國稅局收回自徵
8. 菸酒稅 91年1月1日施行
9.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100年6月1日施行(自105年1月1日起,訂定銷售契約銷售不動產者,停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地方稅是屬於地方政府可支用的稅收,包括直轄市及縣(市)稅,共有八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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