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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國現行租稅制度 依財政收支劃分法的規定,可分為國稅和地方稅兩大類。
● 國稅與地方稅的區分 國稅是屬於中央政府可支用的稅收,包括有九種:
項目 | 內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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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關稅 | 由財政部關務署負責徵收 | |
2. 所得稅 | 由財政部所屬各地區國稅局負責稽徵 (臺北市由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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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遺產及贈與稅 | ||
4. 貨物稅 | ||
5. 證券交易稅 | ||
6. 期貨交易稅 | ||
7. 營業稅 | 88年7月1日起委託各地稅捐稽徵處代徵 92年1月1日起由國稅局收回自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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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菸酒稅 | 91年1月1日施行 | |
9.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 100年6月1日施行(自105年1月1日起,訂定銷售契約銷售不動產者,停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
地方稅是屬於地方政府可支用的稅收,包括直轄市及縣(市)稅,共有八種:
項目 | 內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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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地價稅 |
由各直轄市及縣(市)地方政府所屬的稅捐機關負責稽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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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田賦 | ||
3. 土地增值稅 | ||
4. 房屋稅 | ||
5. 契稅 | ||
6. 使用牌照稅 | ||
7. 娛樂稅 | ||
8. 印花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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