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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區國稅局新營分局答覆:營利事業投資國外企業來台上市(櫃)之股票,通稱為「F股」。投資F股所獲配的股利與投資國內企業發行的股票所獲配之股利,兩者相關課稅規定並不相同。營利事業投資於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之股利,為避免造成重複課稅,依所得稅法第42條的規定,是不計入所得額課稅的。而投資F股並不是投資國內營利事業,其所發放之股利不屬於所稅法第42條之免稅範疇,應依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規定,申報於損益表35欄位「投資收益及一般股息及紅利(含國外)」之應稅收入。該分局提醒營利事業,收到股利時應特別留意被投資公司是屬國內或國外營利事業,而分別申報免稅或應稅之投資收益,以避免未依規定申報繳稅而遭補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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