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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期間為91日至930日,說明如下:
一、免辦暫繳之營利事業:
()營利事業按其上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之二分之一計算之暫繳稅額在新臺幣2,000元以下者。
()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其營利事業所得稅依所得稅法第98條之1規定,應由營業代理人或給付人扣繳者。
()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及經核定之小規模營利事業。
()依所得稅法或其他有關法律規定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者。
()
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無應納稅額或本年度新開業者。
()營利事業於暫繳申報期間屆滿前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其依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應辦理當期決算申報者。
二、應辦暫繳之營利事業,可選擇下列申報方式(二擇一):
()一般申報:營利事業按上
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之二分之一為暫繳稅額,自行向公庫繳納,並依規定格式,填具暫繳稅額申報書,檢附暫繳稅額繳款收據,辦理申報。惟營利事業採上開方式計算之暫繳稅額超過新臺幣2,000元且未以投資抵減稅額、行政救濟留抵稅額及扣繳稅額抵減暫繳稅額者,僅須繳納暫繳稅款,免辦理暫繳申報。
()試算申報: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合作社或醫療社團法人,會計帳冊簿據完備,使用所得稅法第77條所稱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辦理暫繳申報者,得以本年度前6個月之營業收入總額,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試算其前半年之營利事業所得額,試算其暫繳稅額。
三、105年度新增房地合一新制規定:
採試算申報案件,自10511日起前6個月有適用房地合一課徵 所得稅新制之房屋、土地或股權者,應填報「10511日起交易符合所得稅法第4條之4、第24條之5規定之房屋、土地及股權之收入、成本、費用、損失明細表」。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在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者,交易上開房屋、土地或股權所得之應納稅額應計入暫繳稅額計算。
營利事業採網路辦理暫繳申報,須檢送相關附件者,於申報期間屆滿前,均可透過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繳稅系統軟體上傳或於1011日前以紙本方式送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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