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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交易、租賃所得及權利金、執行業務、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的獎金或給與、其他所得等所得,只要備妥單據,就可以減除必要費用或成本,以餘額申報所得。
1. 財產交易所得
舉凡與財產交易收入有關項目報稅可先減除必要費用或成本,以餘額申報。
2. 租賃所得
租賃所得計算方式有 2 種,一種是不須任何證明文件,以當年度房屋租金收入的 43% 列為必要費用;另一種是保留單據核實列舉申報費用,自租金收入扣除。
3. 執行業務所得
沒有設帳者,可直接按財政部公布當年度收入及費用標準認定所得金額(基本是一般水準收入);如有設帳並保存憑證記帳者,可依帳簿記載執行業務收入減除有關費用或成本後,其餘額申報所得金額,二者可擇低申報。稿費、演講鐘點費、翻譯費、版稅、樂譜、作曲、編劇、漫畫等收入。每人可享 18 萬元定額免稅額,超過部分可減除 30% 成本費用後,以其餘額申報所得。
4. 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的獎金或給與
支付的必要費用或成本,得檢據申報核實減除,例如百貨公司中獎,可扣除因抽獎產生的費用。例外:政府舉辦的獎券中獎獎金採分離課稅,包括統一發票、公益彩券中獎獎金,於給付時就先扣繳 20% 稅款,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扣繳的稅款亦不得抵繳應納稅額或申報退稅。
5. 其他所得
退休金利息補助、退休老師宿舍補助金、無統編的收據等所得收入,可以用收入減去支付的成本和必要費用(須檢附單據或證明文件)後,其餘額為所得額,特殊:其他所得-職工福利委員會發給的福利金,則無成本及必要費用可扣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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